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祐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巧榆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3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 │ │├───┼─────┼─────┼──────┼─────┼─────┼──┤│001 │璨鋒陞企業│台灣中小企│110年3月8日 │82,000元 │A11580212 │ ││ │有限公司蔡│業銀行蘆洲│ │ │ │ ││ │瀗毅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