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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請人
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蘭
訴訟代理人
鄭依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7年7月19日│50,000元 │PD6020695 │ ││ │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 │ │ │ │├───┼─────┼─────┼──────┼─────┼─────┼──┤│2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7年7月19日│50,000元 │PD6020696 │ ││ │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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