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聲 請 人 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蘭 訴訟代理人 鄭依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鄧筱芸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7年7月19日│50,000元 │PD6020695 │ │ │ │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 │ │ │ │ ├───┼─────┼─────┼──────┼─────┼─────┼──┤ │2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7年7月19日│50,000元 │PD6020696 │ │ │ │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