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賢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6號)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9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賢峰水產有│中國信託商│110年4月10日│21,462元 │DS0342148 │ │ │ │限公司 │業銀行中和│ │ │ │ │ │ │蘇清財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