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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請人
賢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7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賢峰水產有限│中國信託商業│110年4月6日 │490,820元 │DS0342145 │    │
│      │公司  蘇清財│銀行中和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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