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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請人
吳瓊芬即吳宗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股票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 數│備 考│├──┼───────────┼─────────┼──┼────┼───┤│000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67841-0 │1 │1000│ │├──┼───────────┼─────────┼──┼────┼───┤│0002│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67842-2 │1 │1000│ │├──┼───────────┼─────────┼──┼────┼───┤│0003│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67843-4 │1 │1000│ │├──┼───────────┼─────────┼──┼────┼───┤│0004│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67844-6 │1 │1000│ │├──┼───────────┼─────────┼──┼────┼───┤│0005│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67845-8 │1 │1000│ │├──┼───────────┼─────────┼──┼────┼───┤│0006│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80402-4 │1 │1000│ │├──┼───────────┼─────────┼──┼────┼───┤│0007│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84768-0 │1 │1000│ │├──┼───────────┼─────────┼──┼────┼───┤│0008│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89304-2 │1 │1000│ │├──┼───────────┼─────────┼──┼────┼───┤│0009│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4892-6 │1 │725 │ │├──┼───────────┼─────────┼──┼────┼───┤│0010│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5331-3 │1 │390 │ │├──┼───────────┼─────────┼──┼────┼───┤│001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6829-6 │1 │455 │ │├──┼───────────┼─────────┼──┼────┼───┤│0012│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7369-2 │1 │334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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