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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請人
嘉陞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11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新聯塑膠有限│第一銀行土│110年4月30日│298,029元 │NA4211749 │    │
│      │公司  許崇憲│城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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