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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3號

聲請人
喬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得
訴訟代理人
莊雅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響駿實業有│華南商業銀│110年2月18日│171,990元 │QD5120694 │    │
│      │限公司  法│行二重分行│            │          │          │    │
│      │代:蕭智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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