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志文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2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褔冠廣告股│土地銀行北│110年4月10日│115,000元 │WYAA665557│ ││ │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