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7號聲 請 人 莊順天即鴻駿汽車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賴麗莎 ┌──────────────────────────────────┐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 ├──┬─────┬─────┬────┬─────┬─────┬──┤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賓行賓士汽│玉山銀行新│109年12 │43,050元 │BI3066971 │ │ │ │車股份有限│板特區分行│月31日 │ │ │ │ │ │公司新北分│ │ │ │ │ │ │ │公司陳宗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