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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請人
嵩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明隆
訴訟代理人
邱小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531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晟鈺鋼鐵工│彰化商業銀行│110年4月30日│103,988元 │GN6702929 │    │
│      │程有限公司│新林口分行  │            │          │          │    │
│      │鄭秉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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