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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范佐勳即大台北联合藥房
代理人
連啟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錦和分行 110年7月15日 411,350元 Z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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