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范佐勳即大台北联合藥房、連啟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范佐勳即大台北联合藥房 代理人 連啟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叔穎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錦和分行 110年7月15日 411,350元 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