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9號
- 聲請人
- 范佐勳即大台北联合藥房
- 代理人
- 連啟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錦和分行 110年7月15日 411,350元 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