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侯泰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展群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頭前分行 110年7月31日 24,800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