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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莊哲誠

聲請人
侯泰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展群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頭前分行 110年7月31日 24,800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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