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侯泰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侯泰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展群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頭前分行 110年7月31日 24,800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