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士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8號聲 請 人 黃士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7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雅部品股份有限公司黃信達 永豐商業銀行南蘆洲分行 110年5月5日 113,1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