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屆滿(110年10 月30、31日均為例假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怡婷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86號 編 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1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10日 110年1月25日 2,500萬元 SR3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