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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屆滿(110年10
    月30、31日均為例假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86號        編 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1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10日 110年1月25日 2,500萬元 SR35042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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