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蔡培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勝勇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8月15日 155,000元 NA0000000 002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勝勇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7月15日 23,88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