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培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蔡培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勝勇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8月15日 155,000元 NA0000000 002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勝勇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7月15日 23,88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