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9號
- 聲請人
-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43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02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32 0003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