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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莊佩頴

  • 當事人
    陳彥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43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瑞芝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02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32 0003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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