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坤大鋼鐵有限公司、賴佩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坤大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佩鈴 訴訟代理人 黃柏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元佑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福岳工業有限公司李鶯韻 永豐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7月10日 732,747元 27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