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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繼瑜

聲請人
坤大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佩鈴
訴訟代理人
黃柏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福岳工業有限公司李鶯韻 永豐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7月10日 732,747元 2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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