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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洪任遠

聲請人
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梅
代理人
許靖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國廣營造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110 年5 月31日 165,124元 UW735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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