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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鄭立松

  • 原告
    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源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松 代 理 人 顏源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周子鈺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源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進財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5月31日 29,358元 JE49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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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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