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立松、顏源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松 代 理 人 顏源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周子鈺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源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進財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5月31日 29,358元 JE490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