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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松
代理人
顏源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源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進財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5月31日 29,358元 JE49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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