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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佳君

聲請人
錦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4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塑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  林玄龍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0年9月30日 202,062元 NN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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