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漢克雷國際企業社、楊盛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漢克雷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盛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4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航企業有限公司紀仲容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09年8月31日 11,480元 NN409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