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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宋泓璟

聲請人
品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煥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5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瀚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0年8月10日 255,150元 UA703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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