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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莊惠真

聲請人
鄭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極品門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吳俊民 永豐銀行海山分行 110年8月21日   34,337元  298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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