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鄭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極品門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吳俊民 永豐銀行海山分行 110年8月21日 34,337元 298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