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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珮育

聲請人
周文男
相對人
立傑清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昆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76,664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於111年3月16日簽訂協調會議紀錄,惟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兩造間之協調會議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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