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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許珮育

聲請人
蔡淑婷
相對人
兆信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36,243,資方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匯入勞方帳戶(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6,24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3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36,243,資方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匯入勞方帳戶(板信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6,243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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