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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鄧硯文
相對人
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憶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二、有關調解方案之和解金額,雙方同意以分5期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方,第1期為111年12月5日金額40000元,第2期為112年1月5日金額40000元,第3期為112年2月5日金額40000元,第4期為112年3月5日40000元,第5期為112年4月5日金額40000元,以上給付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下一工作日;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差額、勞工退休金損失、資遣費、48天特休未休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加班費、111年9月工資、職業災害補償和解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存摺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差額、勞工退休金損失、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111年9月工資、職業災害補償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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