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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張祐瑞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張祐瑞 被 告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川健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1月25日生效,原告雖於110年11月18日向本院陳報收件人所載姓名有不正確之情形,本院即於110 年11月29日裁定更正,該更正之裁定也於110年12月6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2月1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9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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