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7號
- 聲請人
-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詩涵
- 相對人
- 育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人才派遣契約所生之爭執,業已於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人才派遣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