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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1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曾炳欽
被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林彥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112年2月10日前陳報:

㈠對宜蘭地院另案民事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的意見?

㈡對被告於宜蘭地院另案自承每日出車前、後備車、理車時間約2小時部分,是否同意給付加班費?如是,金額是多少?

㈢對原告主張每日運輸接駁之間隔時間均屬待命時間,有何意見?如認非屬待命時間,請提出證據說明。

㈣加班費要不要納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原告每月工資如不固定,是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如是,金額是多少?

㈤被告111年5月12日陳報狀所提出的派車單「停車小費」部分,有記載「請向領隊收」、「請記報表跟車公司結」兩者,請說明有何不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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