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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原告
展輝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知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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