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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洪紫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玉金澤食堂因111年度勞簡字第3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工資請求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伍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665元×1/3=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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