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張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姚書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晨瑋即昇旺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查昇旺企業社為合夥組織,並以黃晨瑋為執行負責人,是原告應併確認被告之記載方式應否更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晨瑋即昇旺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查昇旺企業社為合夥組織,並以黃晨瑋為執行負責人,是原告應併確認被告之記載方式應否更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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