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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晨瑋即昇旺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查昇旺企業社為合夥組織,並以黃晨瑋為執行負責人,是原告應併確認被告之記載方式應否更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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