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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陳炳錕
原告
周孟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告
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本件係原告二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以下金額均以新臺幣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姓名 聲明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1 陳炳錕 資遣費125,917元 特休未休工資28,000元 勞退差額44,528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198,445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 2,1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 1,4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00元(計算式:2,100元-1,400元=700元) 2 周孟慈 資遣費3,207元 特休未休工資16,982元 勞退差額9,562元 ---------------------- 總計29,751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 失業給付差額23,040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 52,791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 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 667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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