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2號
- 原告
- 安捷斯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榮致
- 被告
- 魏志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