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7號
- 原告
- 劉芳妤
- 被告
- 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陳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