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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趙悅伶

上訴人
張家榮
被上訴人
路易十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起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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