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安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葵丰
- 被上訴人
- 湯擷嘉
林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6,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第2、4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均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6,770元(計算式:7,770元+4,500元+4,500元=1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