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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楊蕙萍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周凱劇場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詹惠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因非財產權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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