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盧明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佩倫律師
- 被告
- 陳秀珠
羅雅雯
劉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45,3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