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備位被告
- 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廷傑因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零壹佰捌拾壹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廷傑因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零壹佰捌拾壹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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