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鄭立鍵
- 原告郭美奐
- 被告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原 告 郭美奐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1年8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1年8月13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依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