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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薪資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以全

上訴人
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宜珍
被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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