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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劉愛群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告
冠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良
被告
鴻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原玉玲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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