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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債權人
王建勝
債務人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冠廷
債務人
債務人
趙櫻矯

一、債務人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冠廷、趙櫻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趙櫻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0,000元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400,000元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450,000元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表二: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0,000元 李冠廷、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600,000元   李冠廷、趙櫻矯 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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