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 債務人
- 丁致維即力宇消防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4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 001 805,345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2,383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39,091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84,772元 111年1月15日 7.54%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