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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
來興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芳
債務人
許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來興車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許素芳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1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490,7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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