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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債權人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棋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債務人
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6,000元 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393,823元 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3 428,578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4 968,206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5 718,681元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6 81,081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7 235,899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8 630元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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