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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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