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90號
- 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振泰
- 債務人
-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林宏銘即林明輝
- 債務人
- 林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ㄧ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