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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蔡文琪即創客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2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雄 非訟代理人 蔡武龍 債 務 人 蔡文琪即創客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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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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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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